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 (GPSR)
针对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 (GPSR) 的支持:指定欧盟负责人 (EU Responsible Person)、技术文件、标签与可追溯性要求,覆盖在欧盟销售的产品。
GPSR 的要求
GPSR 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的消费品,取代了此前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。对非欧盟卖家而言,它的实际后果十分直接:除非有一家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登记为该产品的责任主体,否则任何消费品都不得向欧盟买家提供。
该经营者 — 即欧盟负责人 — 持有技术文件,随时可供市场监督机关调取,并在出现安全问题时充当联系点。其名称与地址必须出现在产品、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。
市场平台会独立于监管机关自行执行这项要求。亚马逊、eBay 等平台会先核验已登记欧盟负责人,商品才能保持在架;正因如此,GPSR 方面的缺失通常表现为商品链接被封禁,而不是监管机关的处罚通知。
适用对象
- 向欧盟销售消费品的非欧盟制造商
- 将第三国产品投放欧盟市场的欧盟进口商
- 跨境向欧盟销售的 DTC 品牌
- 上架要求登记欧盟负责人的市场平台卖家
我们的服务
- 欧盟负责人 (EU Responsible Person) 的指定服务
- 对照 GPSR 要求审阅技术文件
- 标签与可追溯性信息要求
- 事件报告与产品召回程序咨询
- 与市场平台及报关文件的协同
法律依据
Reg. (UE) 2023/988 即《通用产品安全法规》,其第 16 条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。消费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,除非有一家在欧盟设立的经济经营者承担 Reg. (UE) 2019/1020 第 4 条第 3 款所列的任务:核实技术文件已经编制并使其可供市场监督机关调取、答复其提出的有理由的请求、在产品存在风险时向其通报,以及配合采取纠正措施。
第 16 条第 3 款要求该经营者的名称及通信地址与电子地址出现在产品、产品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。
Reg. (UE) 2019/1020 第 4 条第 2 款列明了谁可以担任这一角色:在欧盟设立的制造商;制造商未在欧盟设立时,则为进口商;依制造商书面授权行事的授权代表;或者 — 在上述主体均未在欧盟设立时 — 在欧盟设立的履约服务提供商。非欧盟制造商如果其进入市场的渠道中没有上述任何一方,例如直接向消费者发货的情形,则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指定一名授权代表。
为什么选择我们
GPSR 合规跨越增值税、海关与产品安全领域 — 这些都是我们既有的业务范围。此范围内的产品往往同时触发生产者延伸责任(EPR)义务,两者共同构成市场平台合规核验所依赖的文件基础。欧盟负责人服务作为您欧盟市场准入的协同部分提供,而不是孤立的合规孤岛。